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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机构消保管理办法发布:有四大新特点、新要求,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时间:2022-12-30

公开征求意见结束近半年后,12月30日,银保监会正式发布《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要求银行保险机构承担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主体责任,应当通过适当程序和措施,在业务经营全过程公平、公正和诚信对待消费者。《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理财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保险机构是指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不含再保险公司)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近年来,我国银行业保险业改革发展取得历史性的伟大成就,银行保险消费者总量不断增加,结构不断丰富多样,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已成为“国之大者”。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是金融管理工作政治性和人民性最直接的体现,银保监会高度重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从强化金融知识教育宣传、规范金融机构行为、完善监督管理规则、及时惩处违法违规现象等方面,建立了行为监管框架,全方位督促银行保险机构提升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水平。”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将以《办法》出台为契机,进一步督促银行保险机构落实消费者保护主体责任,不断提升金融工作的政治性和人民性,依法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好金融市场秩序和稳定。

三大总体思路和原则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了制定《办法》的总体思路和原则:

一是既全面规范经营行为,又注重构建长效机制,从行为规范角度,全面覆盖消费者八项基本权利,同时通过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将消费者权益保护纳入公司治理、企业文化和经营战略,建立完善消保审查、信息披露、适当性管理、个人信息保护、合作机构管控、消保内部考核和审计等工作机制,构筑全方位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体系,对规范机构行为发挥长效作用。

如,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常态化、规范化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内部审计机制,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审计方案,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纳入年度审计范围,以5年为一个周期全面覆盖本机构相关部门和一级分支机构。

二是既督促银行保险机构合规经营、履职尽责,又引导金融消费者理性消费、诚实守信,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强化金融知识教育宣传,推动诚信文化建设,为金融业高质量发展营造理性良好的市场环境。

如,消费者应当诚实守信,理性消费,审慎投资,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开展金融知识教育宣传,加强教育宣传的针对性,通过消费者日常教育与集中教育活动,帮助消费者了解金融常识和金融风险,提升消费者金融素养。

三是既着力压实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主体责任,又注重构建包括监管部门、行业协会、行业纠纷调解组织等多主体共同参与、齐抓共管的银行业保险业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共同维护公平公正的金融市场秩序。

如,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健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配套机制,积极主动与消费者协商解决矛盾纠纷,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通过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促进矛盾纠纷化解。消费者向银行业保险业纠纷调解组织请求调解的,银行保险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参加调解。各类银行业保险业行业协会以及各地方行业社团组织应当通过行业自律、维权、协调及宣传等方式,指导会员单位提高消费者权益保护水平,妥善化解矛盾纠纷,维护行业良好形象。

四大新特点、新要求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还介绍了《办法》的新特点、新要求:

一是明确消费者权益保护主体责任,系统性提出体制机制建设要求:一是明确银行保险机构承担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主体责任,将消费者权益保护纳入公司治理、企业文化建设和经营发展战略,要求董事会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最终责任;二是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机制,包括着眼事前预防的消保审查机制、规范销售过程的可回溯管理机制、约束合作行为的合作机构管控机制、妥善解决纠纷的投诉处理和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加强内部管理的考核与审计机制等,督促银行保险机构筑牢自身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的“四梁八柱”,激发内生工作动力,形成不断提升自身消费者权益保护能力的良性循环。

二是遵循同类业务、同类主体统一标准原则,加大行政处罚力度:一是统一同类金融业务的监管标准,将对银行业机构建立消费者适当性管理机制的要求,扩展适用至保险公司;二是统一线下和线上业务监管要求,将禁止第三方机构在营业网点以银行保险机构名义推介或者销售产品和服务的要求,扩展适用至自营网络平台,将未经消费者授权同意不得传递其个人信息的要求,扩展适用至互联网平台;三是加大对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追责处罚力度,《办法》对于银行保险机构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且造成恶劣影响等情形的行为,除有关责任人员外,还要追究相关董事及高管责任。

三是治理群众反映强烈的乱象和突出问题,明确划定行为红线。《办法》积极回应消费者和社会舆论反映强烈的问题,依法设立禁止性规定,精准树立监管“高压线”。比如:针对“滥收费”“霸王条款”“砍头息”等问题,规定不得未经消费者同意单方开通收费服务,不得在协议约定外变相额外收费;不得通过格式合同不合理加重消费者责任;不得从贷款本金中预先扣除利息等。针对不当催收、暴力催收问题,规定实施委外催收前应当告知债务人,不得采取暴力、恐吓、欺诈等不正当手段实施催收。针对“核保空心化、理赔核保化”问题,规定保险公司及时审慎核保,不得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以不同于核保时的标准重新对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进行审核。针对“理赔难”,规定不得拖延理赔、无理拒赔。

四是规范银行保险机构个人信息处理行为,使行业在充分发挥数据价值的同时切实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办法》对银行保险机构建立健全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实施全流程分级分类管控提出了要求。同时,对实践中常见的典型问题,针对性设立个人信息处理行为规范,包括:不得采取变相强制、违规购买等不正当方式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书面形式征求消费者个人信息处理同意时应当以醒目方式、清晰易懂的语言明示与消费者存在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不得在线上渠道设置默认同意的选项获取消费者个人信息授权;遵循权责对应、最小必要原则设置个人信息处理相关系统权限;禁止从业人员违规查询、下载、复制、存储、篡改消费者个人信息等。

21世纪经济报道 记者李愿 北京报道
来源:21经济网